我國宋代以來的地方行政設置,大致為省、州、縣三級,只不過名稱、形式有些變化。下面我們具體介紹一下宋、元、明、清四代的地方行政職官制度,供參考。
一、宋代的地方行政設置
宋代主要是路、州、縣三級。
路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行政區劃,因其沒有統一的機構和行政長官,而是分部門管理。機構和長官分為四種:
掌管軍事和民政的機構叫經略安撫司,也稱帥司,長官稱經略安撫使;
掌管財賦及谷物轉運等事務的機構叫轉運司,也稱漕司,長官稱轉運使;
掌管司法、刑獄、監察的機構叫提點刑獄司,也稱憲司,長官稱提點刑獄公事;
掌管倉庫、物價及貸放錢谷的機構叫提舉常平司,也稱倉司,長官稱提舉常平使??偡Q為帥、漕、憲、倉。
州的行政長官稱權知某州軍政事簡稱知州,與州同級的還有府、監、軍三種名稱的行政區,行政長官分別稱為府尹、知監、知軍??h的行政長官稱知縣。
二、元朝的地方行政設置
元代是行省制,行省的長官與中央機構的中書省相仿,也有丞相、平章、右丞、左丞、參知政事等。省下有路,路設總管府,兼管軍事與民政。散府與州各置知府或府尹、知州、州尹一人,縣置縣尹。
路、府、州、縣各部門中都要安插一個名叫達魯花赤的官員,由蒙古人擔任,性質相當于中央特派員,實際上是一種防范措施。
元代還有道的設置,其類別有二:一是監察區域,全國劃分二十二道,進行監察,每道設肅政廉訪司;二是行省與州、縣間的承轉機關,類似后來的行政專署,一般都設在少數民族地區。
三、明代的省府縣設置
明代是省府縣三級,不過明代不叫省,而改名為承宣布政使司,但習慣上仍稱省。北京和南京歸中央直轄,稱南北兩直隸。
省一級長官稱布政使,左右各一人,同時設都指揮使司掌軍事,提刑按察使司掌監察,成為三權分立的體制。
明代已取消了路一級政區,改為府。州分兩級,省直屬的相當于府級,歸府統轄的相當于縣級,故州并非一般政區。京府的長官稱府尹,一般府的長官稱知府。
州的長官稱知州,縣稱知縣。在省府之間也有道的設置,分道管理錢谷、財賦,辦理刑事案件等,相當于省的分治機關。
四、清代的地方官制
清代的地方行政體制與明代大同小異。省一級的最高長官是總督和巡撫。乾隆時固定在兩、三省內設一總督,每省設一巡撫,無巡撫省份則由總督兼任,簡稱督撫。
總督例兼兵部尚書及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并多兼兵部侍郎的職銜,別稱制軍、制憲、制臺,巡撫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并多兼兵部侍郎的職銜,別稱撫臺、撫軍、撫院、部院、中丞。
總督和巡撫并稱封疆大吏,或稱疆吏、疆臣、岳伯。